【入门①】从历史发展的视点来看诗词类书籍以及律句的“正格”2007-07-12 08:19:26 楼主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我们过去升学之际可能谁都曾经有过的一种经历吧:进入初中,新课开始,老师往往以首先否定我们在小学里学过的知识来开场。进入高中,老师又往往同样以否定初中时学的东西来开始新课。到了大学,可能又是如此。有人如此来总结自己的学生经历:初中否定小学,高中否定初中,大学又否定高中……。想过没有?为什么要如此麻烦?为什么不一步到位的直接就教给小学生最新最高级的知识呢?我想,谁都明白,教科书是针对学习对象、根据学习者的能力来编的,绝不能把大学生用的教科书拿来教小学生。
明白了这一点,再来谈诸多诗词知识类书籍就容易多了。首先,如果将其作为教科书来看,这类书籍同样是根据对象、著作目的之不同,而在内容多寡、程度深浅上有所斟酌和取舍的。很可能同一个作者,在这本书里这样说法,换了一本书又是另一种说法了,关键要看你读的是哪一本了。其次,从作者本身来看, 每本书可能都只是其个人的一家之言,并不代表最高标准,不可全信。就拿“三仄尾”的例子来说吧,王力在书中只提到“孤平”和“三平”是大忌,并未提到“三仄尾”,我想肯定不会是因为疏漏吧。在其后的一些诗词类书籍中有人提出了这个问题,但并未形成共识,仍旧而且很可能永远无法定论,因为古人古诗中已有不少先例在哪里。所以,我们就不能以此来指摘别人出律,只好凭个人好恶来行事了,你愿守即守,不愿守就不守。
现在,就来谈谈正题----怎样以一种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审度、理解格律诗的所谓“格律”?
我们知道,格律诗并非从来就有的,是从唐代开始经过无数诗人的探索、实践和交流才慢慢形成的。在此探索过程中,诗人们写诗不会每句都用今人所谓的“正格”来写,即使到了格律已经定型和完备的时代,鉴于内容表达的需要,正如方舟子在其《诗律浅说》中不得不承认的那样:“我们写诗的时候,很难做到每一句都完全符合基本句型,写绝句时也许还办得到,写八句乃至更长的律诗则几乎不可能。”事实也是如此,在古人留下的成千上万首格律诗中,每句都用所谓“正格”来写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诗中都或多或少要用到所谓的“拗句”。远的就不必找了,就以经典的王力的《诗词格律》来说吧,既然举例示范,总应该找格律最标准、最完美的诗例吧,但请看看他选取的范例,居然没有一首能做到每句都使用所谓的“正格”:
《春望》(杜甫)
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
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
[仄平平仄仄]
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
[平仄平平仄]
白头掻更短,浑欲不胜簪。
[仄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
《山居秋暝》(王维)
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
[平仄仄平平]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平仄平平仄]
竹喧归浣女,蓬动下渔舟。
[仄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
随意春芳歇,王孙自可留。
[平仄平平仄]
………………………………
对此,我不禁要问:律句的所谓“正格”的提法是否足够科学、足够严密?答案应是否定的。为什么呢?因为它连自圆其说这一点基本要求都满足不了。请看王力书中的下面一段:
【(五)特定的一种平仄格式
在五言“平平平仄仄”这个句型中,可以使用另一个格式,就是“平平仄平仄”;七言是五言的扩展,所以在七言“仄仄平平平仄仄”这个句型中,也可以使用另一个格式,就是“仄仄平平仄平仄”。……
这种格式在唐宋的律诗中是很常见的,它和常规的诗句一样常见。例如:
《月夜》(杜甫)
今夜鄜州月,闺中只独看。
遥怜小儿女,未解忆长安。
[平平仄平仄]
香雾云鬟湿,清辉玉臂寒。
何时倚虚幌,双照泪痕干!
[平平仄平仄]
一首诗只有两个句子是应该用“平平平仄仄”的,这里都换上了“平平仄平仄”了。】
从“正格”的观点来看,“平平仄平仄”显然是不合律的,但仅仅是因为写的人多,就也被承认为“常格”了,难道这时就可以不讲律诗的音律美了吗?这大概和“一人违法是犯罪,众人都违法的话就是法律不合时宜而要被修改了”是一个道理吧。
另外,从格律定型的角度来看,那是一个缺乏国家力量干预、主要由民间探索的漫长的过程,严密地说,这个过程并未完全结束,而是还在进行之中,最明白的证据就是对“三仄尾”的争议尚无定论。试想:在政府力量如此强大,教育、通信、传播手段如此发达的今天,国家尚没有通过文化部或教育部发文规定并公布格律标准,古代的君王更不可能做这样的事了。所以,古人应不会象今天的我们这样可以读到专门论述格律的专著。可以推想:在古人的眼里,应只有可不可的写法,而没有“正不正”的格式。因为今人的我就是如此写诗的,每句首先根据韵和粘对原则定“二、四、(六)、尾”字,然后就注意不要犯“孤平”及“三平”(“三仄”不忌),从不去想此句该用“仄仄平平仄”还是“平平仄仄平”这类问题,但结果却是自然而然就达到合律了。以己度人,古人应更是如此来写诗的了。
所有这些都说明:我们在诸多诗词格律的书籍中看到的所谓“正格”的用语,都只能看作是为了说明上的方便并使格律学习者易于理解的一种教科书的说法,而不宜作为一个严密而科学的概念来看待,更不应以此作为衡量诗句是否违律的标准。
正是基于以上的观点,我才会说:有人对格律有不小的误解。具体而言,误解有二:其一,是认为格律有“正格”,作诗首先应按正格来作,只有在“确实找不到更好的词来替代,又不想影响诗中的美好意境”的情况下,才“平仄可作变通,或采用拗救的方法来补救。但是,如果能更换一个词又不影响原来的美好意境,尽量采用换词的办法使之不出律为好”。为什么说这种说法有问题呢?第一,根据王力“有些律诗看来好象不合律,其实是用了拗救,仍旧合律”的说法,补救了的句式就是合律的,那又怎么还能说“尽量采用换词的办法使之不出律为好”呢?第二,不符合作诗实际。很多时候,我们想到的佳句自然就暗合了拗救的原理,并非刻意调整的结果。既然已经合律了,又谁还会去考虑能不能改用所谓的“正格”呢?
误解之二:是认为古代的名人写诗也有犯错的时候。这是由于对格律缺乏一种历史性的审度眼光造成的。我前面已经说过,格律诗并非从来就有的,是从唐代开始经过无数诗人的探索、实践和交流才慢慢形成的。在王维当时,格律还处于初创、探索阶段,写出不合今人眼中的格律的诗句,是很正常的,若说他是犯错,那就无异于根据当今的法律,去指控古人犯法一样荒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