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捉奸拍照是否侵权2008-03-14 10:58:44 楼主
捉奸给婚姻法出的难题
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权行为吗?
罗玲在给编辑部的信中称:从1999年7月起,她就多次向其丈夫袁某的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他的外遇问题,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而未被理睬。同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她在两个哥哥的陪同下回自己家取衣服,碰见袁某与其情妇孙某正在卧室床上奸宿,就当场进行了拍照,并随后打电话找来袁某单位的领导、110巡警及有关法官到现场证实。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孙某竟向郑州市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书》。孙某在控诉书中称,被申请人罗玲“擅自闯入他人住室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拍摄了申请人的***照片,四处传播,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故申请人欲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对此,罗玲说:“在我自家的卧室床上目睹了他俩的***证据,为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而拍摄现场照片,这也违法吗?”
针对罗玲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胡晓林女士。她认为罗玲的行为不违法。同时胡晓林觉得第三者孙某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说法很荒唐。她说:“合法权益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光彩的,孙某在罗玲家里和其丈夫奸宿本身就不合法,被合法妻子抓住了,反告别人侵权,还要求受到法律的保护,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她认为,只要罗玲没有拿着照片去四处传播,主观上不是故意诽谤、侮辱,就没有侵犯孙某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吴晓芳的看法是:“孙某告罗玲私闯他人住宅的理由肯定不成立。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反之,如果罗玲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孙某告她侵犯名誉权是成立的。”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
对人们来说,这件事的道德评判似乎不成问题。连一些报纸的标题都用“第三者反咬一口”这种感情倾斜的强烈措辞。不过法律到底不是人情,这个“理直气壮”的第三者所言是否有理有据,几位法律界的人士给我们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捉奸引发的另一种侵权
丈夫与别的女人***,被妻子撞见的尴尬场面在当今社会已不是什么新闻和丑闻了。上述事例只是一只典型的麻雀。有的男人在外面***、三奶,做妻子的很受伤,也很无奈。她们投诉无门。告到单位,人家说离了算了。告到有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证据不足,不与理睬。这些受伤的妇女只好自己去“蹲守”以“捉奸捉双”,或求助于私人侦探。但这是否会构成另一种侵权?如何看待捉奸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