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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在破坏法制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三周年 求助: 质疑全国人大法工委[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飞(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的合法性与可靠性?! 求助: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号:法[2004]96号)的合法性与可靠性?! 求助: 质疑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 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编本)行政·国家赔偿·其他卷》的合法性与可靠性?! 求助: 质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21号]两案的合法性?? 案由: 其实我的案子十分简单:笔者为响应党和政府“消灭白色污染”的号召,于2001年1月3日得到包头昆区政府经贸局“经研究同意立项”[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文件]之行政许可(见符1),尔后仅仅试生产一百余天便遭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包头市环保局“封杀”;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后,经包头中院一审、 内蒙古高院二审、再审依然违法的,让我十分寒心! 依据: (1)、《宪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号:法[2004]96号,以下简称[纪要]); (4)、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的[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飞(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书号:ISBN7-5036-4577-6/D··4295,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以下简称[释义]); (5)、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编本)行政·国家赔偿·其他卷》(书号:ISBN7—80217—173—3,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以下简称[解读]); (6)、《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解释]第二十六条; 等等,等等。 症结: 包头中院、 内蒙古高院都讲:[纪要]、[释义]、[解读]“不管用”,“是司法文件,不是司法解释”,“是专家个人看法”,“依我们的看法为主”; 然而,[纪要]却十分明确地多层次地规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然而,奚晓明在[解读]中,就[纪要]的解读,十分明确地讲:其是“准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范依据”;然而,奚晓明在[解读]中,就[释义]的解读,十分明确地讲:[释义]是“立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范依据”。 这里的症结在于:内蒙古高院两个《行政判决书》若值得推敲,无可厚非;但可悲的是:它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的[释义]、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编的[解读]却大相竟庭,背道而驰!! 这决非我个人“小事”;而是关系到严肃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关系到党的十六大及六中全会的精神!以及《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 但可悲的是:现实却是内蒙古高院的两份《行政判决书》是所谓的“庄严的法律文书”!? 孰是孰非啊?! 这合法吗? 证据: 包头中院、内蒙古高院的九份法律文书就是不可辩驳的证据。 目的: 新闻媒体是党的工具,是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来落实党的十六大及三、四、五、六五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是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团结的。 恳请广大网友、中央大媒体以及有正义感的无冕之王们,伸张正义、主持公正,公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权威、统一,对我进行深入采访,恭请国家行政法学专家与我从正面分析,展开讨论,公开报道,以正视听.澄清法律关系与事实法律。这将对解救我脱离深火热水的苦海, 将对我国法治建设、对国家安全与和谐社会建设将有非常大的促进,具有一举多得的效果! 我将衷心感谢各位的批评和指教。 因为种种原因:我的案子到今天的程度,内蒙古以及包头的媒体都不敢或者说不好“讲真话”了!! 恳求: 我不怎么会上网,用QQ:811457548和我联接好吗?拜托!! 您还需要什么关于本案的材料吗?我将尽力提供。 我以我的人格,向您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并负法律责任。 此致 请多多地关照! 申诉人、包头市白色污染处理站 、 包头市天马制刷厂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奠基人之一: 王文广 手 公元2007年6月28日立笔 ,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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