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最大的生活服务网站![登录][注册]

警察“打不还手”绝不是件好事(转载)

警察“打不还手”绝不是件好事(转载)

     杭州有一大家子8人,竟公然对8名执行公务的警察大打出手,致这8名警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可被打的民警却一直克制自己,始终打不还手。案件发生后,为首的4人被警方刑事拘留(《钱

江晚报》20071224日)。

     现实生活中,各地特别是一些被执法对象,暴力妨碍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并非少见,演绎出一个个“警可欺而法不可辱”的版本,令人担忧。试问,如果连国家合法暴力机器,保护群众安全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都像“豆腐”做的一样,连自身安全都保护不了,任凭不法分子泄愤,而普通百姓的安全,今后还能指望谁来保护呢?正如报道中描述的那样:“不让事态扩大,被打伤的民警,时而抱住自己的头,时而任凭对方殴打。”
   
实际上,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使用警械(指按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器、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该条例第九条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使用武器(指按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按理说,对暴力抗法者依法使用警械,甚至使用武器,不仅提高执法效果,快速处置实施暴力的被执法对象继续违法犯罪,而且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体现警察刚性的执法权。
   
令人遗憾的是,被打警察如此软弱可欺,这让群众看到寒心,既不解又心疼。既然警察执行公务,就有必要按规定要求配带警械或者武器,可为何在关键时刻只带而不使用呢?一是警察执法没有客观地处理好管理服务社会与打击犯罪活动、谨慎使用与滥用警械的辩证关系,思想上担心有理说不清,故对正在使暴的被执法对象一般不积极使用警械;二是警察机关缺乏“合法暴力”机器的危机意识,警察使用警械的执法实践技能不精,武艺不高,应用把握不好、不当警械使用环节的技术操作性、程序合法性、目标针对性,于是干脆不想、不愿、不敢使用;三是执法环境因素不利,群众高调理解警察执法的人性化,投诉、批评、责难警察对暴力抗法者实施反暴力,往往“逼”得警察宁愿被打,也不愿依法使用警械。
   
尽管法律饶不了坏人,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被执法对象必然受到依法惩罚,但警察“打不还手”,绝不是件好事。不仅加重了警察的人身伤害程度,而且软化了警察手中刚性的“执法权”,增加执法成本。打个比方,即使有人要暴力抗法,警察若能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及时有效震慑、制服、约束不法人员,迫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终止,不就减轻了自己人身伤害的程度和不法人员的罪责吗?相反,若任凭对方攻击殴打,一面让自己小伤变大伤,忍受更大伤痛;另一面又让暴力抗法者罪孽加重。本来只动手对警察打一下,但由于警察过度忍耐,就有可能继续被打。
   
由此看来,警察执行公务“打不还手”,是对自己、对群众、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re:警察“打不还手”绝不是件好事(转载)

路过顶一下~~

级别:小学

威望:138

积分:3

站内留言

等着秋后算账吧

确实不是一件好事:等着秋后算账吧!警察能吃这亏吗?平常都耀武扬威惯了?等进了局子里再好好整治你!杨家不就是前例吗!

级别:小学

威望:379

积分:57

站内留言

用户名: 请您登录后再发帖 
标 题: 标题请勿超过30个字
内 容:
 
  请阅读我们的[服务条款]
Copyright © 2009 Yahoo.com.cn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使用须知 | 著作权声明 | 京ICP证000022号 |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2004-0039
全球阿里巴巴 - 阿里巴巴网络:中国站 国际站 日文站 | 淘宝站 | 支付宝 | 中国雅虎 | 口碑网 | 阿里软件 | 阿里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