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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五律师且慢上书最高院,你们有杞人忧天之嫌!

    昨日,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包括主任周建中在内的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无证酒后驾驶致四死一伤的孙伟铭刀下留人。昨日下午,这份刀下留人建议书从成都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往北京的最高法院。周建中称,由于这类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各地法院有可能纷纷效仿,极有可能大量出现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趋势。

    其实,五律师这次过虑了,甚至可以说是杞人忧天。因为这次判决只不过是一审而已,远未定局,二审将肯定改判,原因不是孙伟铭罪不至死,而是中国的现行法律除非马上进行修改,否则的话对此类犯罪行为只能是有心无力。有道是车祸猛于虎也,而喝醉酒的驾驶员将车开上马路,无异于打开铁笼把吃人的老虎赶到大街,这时的醉酒驾车者已经人车合一把自己变成了一部杀人的机器,例子有河南三门峡市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造成67伤,被认定交通肇事罪判处6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都是醉驾撞死人,为何量刑各不同?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一个法院的判决对其他的法院同类判决只有参考作用,而没有规范作用。再具体到本案的被告人孙伟铭,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必须以故意为前提,而孙伟铭在醉酒驾车的状态之下,他主观上确信不会出事而且更不希望出事,因此孙伟铭不可能是故意的,而是更接近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一审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处以极刑是极不恰当的,二审应以改判!

     那么孙伟铭应定什么罪更为适当呢?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认为,孙伟铭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恰当。我认为不妥,因为醉酒驾驶者危害的已经不但是受害者个人的生命或财产了,而是扩展到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定罪,但由于这个罪的刑幅只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中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建议再与交通肇事罪两罪中择一重罪处罚,以最大限度的对醉酒驾驶者起到惩治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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