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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版”《杨乃武与小白菜》——有感于邓玉娇重获自由

 

 

    2009年6月16日,巴东法院经“公开”审理,一审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因存在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情节,故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应当说,判决差强人意,“免于坐牢”似可接受,但作为朝野博弈和妥协的结果,相对公道的结论,注定只能是各方勉强“共赢”的次优目标。在此,我们谨对饱受惊吓终获自由的玉娇姑娘致以祝贺和慰问,盼望她尽快摆脱噩梦,早日回归平静。

    对于邓玉娇的无需“坐牢”,有人称其为“庶民的胜利”,毕竟在案件的若干关节,民意居功至伟难以替代。但也有人担心,邓案如此收场,显然有媒体干预司法独立之嫌,美中不足当引以为戒。我的看法是:“天视自我民视”,当局不考虑民意是不可能的。但民意不是万能的,迷失于民意的威力,误以为放之四海而皆准,不仅是危险的,而且会是有害的。民意最终效果的好坏,端视其表达适度和理性与否,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制衡枉法的能力。邓玉娇事件中,在坚决排除北京律师介入的前提下,警方从最初的以故意杀人罪立案,到控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防卫过当、限制行为能力因素,再到法院将计就计“照单全收”和“适当考虑辩护人意见”,都表明了幕后的真正推手是当局本身,因而损害司法独立的因素,恰恰不是民意。可以说,公权力与民意的互动尚属良性,各方得以实现有限“共赢”,最次的结果得以避免。

    邓玉娇案中的民意,是否干预了司法独立,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但这是个伪问题。概因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相辅相成彼此依托。没有言论自由就不会有司法独立,而没有司法独立,言论自由也得不到真正保障。但探讨民意是否影响了司法独立,先要弄清司法是否真正独立。法律虽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现实是法院奉行“三个至上”,连独立的审判都还谈不上。所以,以防止干扰为由封杀民意,司法独立只会是纸上谈兵。其次,民意应给司法权以极大尊重,但这不等于公众因此便丧失了知情权和表达权,只能对黑箱操作听之任之。警方的侦查、取证、指控,当局的诸多反常,都表明邓玉娇事件具备“人咬狗”的新闻价值,公众自有探究真相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三,任何社会的司法总会受到民意的影响,但任何社会都不能因此而阻止民众对具体司法过程的评头品足。假如司法真能不受权力干预,真能独立于资本挟持和民意裹挟,那么它自然就能排除自由言论的不当干扰,这本是司法机关的份内之事。我们说,一个无力抗拒民意的司法,一个致力于“平民愤”的作秀司法,与沦为权力婢女的司法一样,均与教科书上的司法独立南辕北辙。

    判决反映了民意的有限胜利,但还远非法律的胜利。邓玉娇纯真善良,身经巨变仍要行善回报社会,其真诚远超痛哭流涕的一干贪官污吏。要言不烦,谢过了党和政府以及关心她的人,但却偏偏忘记了感谢给她恢复“自由”的法院。看似无意,道出的却是和谐社会的“硬道理”。反观巴东发面,初期的举措失当,出自掩盖雄风宾馆保护伞“马脚”的本能——包娼包赌应是当地公安的“主营业务”之一,但继警方出手操纵毁灭关键证据、官方代言家属解除委托关系后,当局后续的举措便果断而有力了:安排省内媒体对亲属屡次“独家采访”引导舆论,否认“被害人”黄德智等强奸未遂的重大嫌疑,责成县纪委对“被害人”予以保护性“严肃处理”,同时删除言论、压制报道、强令外地媒体撤回记者撤销选题以淡化“热度”,甚至默许甚至纵容围堵志愿者和专业人士。最后,我们看到控方悄然修改指控,对邓玉娇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为“从轻从快”起诉和审判铺平道路,辩护律师也及时调整思路改作无罪辩护——要诀是不能揪住“强奸未遂”不放。也许,“免刑”是最高当局“平民愤”的既定结论,判决是为权力赋予合法性的司法“背书”,邓玉娇“罪名成立”乃是邓家保全官家体面的交易对价!解聘并“拘留”了个把蝇头小吏,将邓姑娘一生清白化作地方政治的遮羞布,“和谐版”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甫一开场便企图草草收场——杨立勇拼死躲过初一,正打算接茬儿躲过十五。

    然则尘埃尚未落定,邓案不能到此为止,这出戏还得接着唱下去——舞台脚本就是这么写的,由不得你主角儿“撂场”:百余贪官酷吏的顶戴,有待老佛爷逐一褫夺。何人侈谈“收官”,目前都为时过早。官员何以能如此无行?个案何以会有如此波澜?枉法的官吏会否付出代价?行政和司法权威又将如何重建?这些都是邓案留给和谐社会的作业,尚需为政者一一拆解。我的具体担忧,还在于律师如何才能事事周全,既做到尽职维权又得以保全自身。邓玉娇获得了自由,并不当然等于夏霖的执业风险也“随风而去”:其母张树梅已专函谴责律师损害了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其祖父邓正兰在指责夏霖涉嫌“炒作”和办案违法,巴东官方曾指控其于侦查阶段擅自披露“案情”违规,有学者和同道也认为其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建议律协施以薄惩——这些都是高悬在头顶上的利剑,都需要及时善后和做个了断。直觉告诉我,这次我们能侥幸“逃脱法网”——毕竟夏霖手中尚有邓玉娇的口述笔录,整理笔录并代其控告黄德智的案底也在——这可是公罪,成都电视台记者罗英姿及其同事已用镜头记录了夏霖的“失态”原因并成功播出——网上视频随处可见,事态的发展逐一“坐实”了夏霖的直觉和预感!他的忘我努力和付出,对于“促成”后来者与操盘手交易的“达成”,意义可谓天地可鉴人尽皆知!但日后,我们还能如此幸运吗?!我担心,一旦律师得在法外吸取教训,遇事“话到舌边留半句”但求自保,受害者不会是邓玉娇了——她已经自由,但会是张玉娇或李玉娇,会是我们矢志维护的公民权益。

    浦志强 2009年6月16日 子夜 北京

巴东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调查

本报(南方周末)记者黄秀丽  发自湖北巴东、野三关



是强奸未遂,还是交易未果争执引发凶案?

  是烈女抗击还是流氓官员,还是交易不成争执引发凶案?巴东警方的数次信息发布一直难解公众疑团。网民们迅速发现了警方5月12日、5月18日通报中的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特殊服务”变为“异性服务”,“推倒”变成“推坐”,而且否认了5月13日长江商报,楚天都市报、恩施晚报的报道。

一位知情人向南方周末介绍了个中原委:随着案件侦查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细节被发现,表述也尽量向准确靠近,这是正常现象。长江商报媒体的报道源于有关部门牵头,数名记者对办案警官的集体采访。但因为和通报有差异,警方只能否认。

在巴东警方的两次通报中,第一次提到的凶案现场只是休息室,第二次才提到了水疗区包房,但只有“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一句话。

水疗区为雄风宾馆的***易场所,这已经为警方所认定。本报记者曾向在这里工作过的服务员了解环境:这里有数间并排的房间,一间是休息室,是服务员等候的地方;其他都是包房即水疗区,水疗区里有一只木质大澡盆,旁边有一张简易小床。客人和服务员交易谈妥即可进入包房。

由于从警方获取的信息有限,具体案情来自成都商报的披露:5月12日,巴东县公安局负责刑侦的副局长宋俊和政委,向县委县政府的专题汇报情况。案情汇报中提到的水疗室现场只有4句话:

黄德智:你们这里有没有特殊服务?

邓玉娇:我是2楼KTV服务员,不是这里的服务员,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你不是这里的,在这里搞么子?滚出去!”

邓玉娇(起身,拿起包走出水疗室,边走边说):出去就出去,你吼啥子吼?

黄德智追出去一直追到服务员休息室……

而5月21日上午、下午,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聘请的北京律师夏霖、夏楠会见邓玉娇后,提出了性侵犯确实存在。

由于律师一直未透露案情,各界对“性侵犯情节”存在与否发出了强烈的质疑。“水疗区短短的一分钟能发生什么?”“如果这是个强奸案我从10楼上跳下去!”一些调查参与者这样向本报表示

直到5月25日晚8时,两名律师在向巴东警方递交黄德智涉嫌强奸的中披露了具体内容:

黄德智进入房间,将门锁上,坐在床上,说要洗澡。邓玉娇往外走。

黄德智:你往哪里去?你要陪我洗澡。

邓玉娇:我只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

邓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夏霖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说,这个情节可以确认黄德智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未遂)。而且他认为,通过他5个多小时的会见,他判断邓玉娇神智完全正常,状态很好。“她说的是实话,因为这关系到她的生命和自由,她对律师做虚假陈述只会对自己不利”。此前,也许邓玉娇并未向警方详述这一经过,这在刑事案件中很常见,首先不排除嫌疑人对警方有不信任因素。第二,案发地是娱乐场所,警方可能在无意中疏忽了性侵犯这一情节。

在第二现场休息室,律师披露的内容和警方通报也有差异:邓玉姣逃到休息室(那里有两个服务员)后,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进入,黄德智骂出脏话说是被一个女娃子戏弄了。

邓贵大: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
黄德智(指着邓玉娇):就是她。

邓贵大(指着邓玉娇):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

邓玉娇: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

领班过来劝阻未果。

邓贵大: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还要立牌坊。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

邓玉娇: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

邓贵大: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

邓玉娇两次欲离开都被邓贵大和黄德智拖回,最后凶案发生。

“从这个情节可以看出,邓贵大和黄德智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20条对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我认为邓玉娇无罪。”夏霖说。(注:刑法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引发命案的是强奸或者强奸未遂,还是一般性的服务供需矛盾,成了侦查机关和辩护律师之间最大的争议。围绕这一事实,关于证据的提取、保全的争议也由此展开。

对于辩护人方面披露的信息内容巴东政府并没有确切的回应,只是在1个半小时后通过官网长江巴东网发布了一条新信息:邓玉娇及其母亲另外聘请了律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少鹏、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钢。前者是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巴东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南方周末表示,他对控告信中的性侵犯情节不发表意见,以5月24日公布的“强奸属子虚乌有”为准。

两位新律师随即在博客上发表了对此案事实的看法:目前唯一办法是如何减刑,而不是还求无罪,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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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从案情争议到权利之争:

巴东县城风云变幻的三天



本报记者黄秀丽 发自湖北巴东 野三关



5月21日,律师爆出有性侵犯情节后,情势的发展逐渐脱离了案情本身。23日,巴东政府“代替”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发布解除与律师委托关系;25日晚8时,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一个半小时后,巴东政府官网“长江巴东网”发布了邓母另聘律师的消息。

至此,一件普通的刑事案终于演变成了一场权利之争——侦查机关和辩方律师到底拥有何种调查取证权、信息发布权?权利平等与否,力量均衡与否,已经成了决定事态往何种方向发展的关键。



5月21日,对律师披露案情的争议

邓玉娇案在网上引发舆论热潮后,很快惊动了恩施州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委省政府都在关注过问此事。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在重庆出差期间就曾电令湖北省政法委书记汇报该案情况,并要求在他回武汉下飞机时就要看到邓玉娇案的材料。5月21日当天,恩施州分管政法的副书记谭先振、纪委书记王建民都在巴东调研。

也正是这一天,夏霖和夏楠对邓玉娇进行了5个多小时的会见。下午5点半左右,律师出来,忽然喊出“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话语,然后掩面哭泣。之后向媒体表示:邓玉娇受到了性侵犯,她的胸罩和内衣就是载体。继而,律师请求屠夫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请求他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物证专家帮助,请求在野三关的媒体记者到邓玉娇家里保护,以免证据被毁损。

傍晚时分,夏霖求见巴东县的最高长官——县委书记李洪敏,要对此案的内情进行详谈。最终,在恩施州分管政法的副书记谭先振的安排下,巴东县刑警中队专案组接受了夏霖的紧急情况汇报,大批记者在刑警中队外等候。“我要求他们立即封存邓玉娇的内衣裤,但他们不置可否,拒绝将笔录复印件给我。”此后,夏霖到巴东检察院向副检察长田平举报,请求启东对巴东警方的法律监督程序。

律师何以采取超越常规的举动?夏霖向本报分析了他的心路历程:当天上午会见后,他做出了强奸未遂的判断。虽然《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听,但依据警方办案的常态来判断,他认为,在他获知这个信息时,警方应同时获取了这个信息。为了遮掩这个疏漏,警方可能会对关键性证据进行破坏。

“所以张树梅在中午忽然被野三关派出所谭静叫走后,我觉得很蹊跷,下午走出看守所大门,看到张树梅不在,马上知道完了。要是证据真的被毁,这个姑娘就冤死了。”夏霖这样解释他情绪失控的原因。

虽然警方拒绝对媒体回应“性侵犯情节是否存在”,但5月22日,巴东县仍然采取了行动:政府成立“邓玉娇案“新闻信息发布中心,并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传唤,理由是涉嫌色情服务。恩施日报发布了专访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的文章。该文称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至于邓玉娇是否被强奸了,在律师会见之前,邓玉娇从未向公安机关讲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



5月22日,关键证据意外损毁

5月22日上午,从野三关家中赶回巴东的张树梅带回了女儿的5件衣物:胸罩、内裤、T恤、长裤和一双颜色不一致的丝袜。12时许,在巴东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平、县妇联的工作人员、夏霖的鉴证下,恩施州公安局物证人员提取了并封存了5件衣物。

在衣物取出时,张树梅说了一句话:除了胸罩,其他的都洗了。

夏霖(大吃一惊):什么时候洗的?

张树梅:晚上。

夏霖:晚上什么时候?

张树梅没有明确回答。

证据封存完毕后,张树梅被警方叫去做笔录,“我试图跟上去,恩施州的警察拦住我说,你可走了。”夏霖说。从此,律师和张树梅再也无法正常联系。“这让我更确信张树梅被胁迫了。”

和律师判断张树梅被警方胁迫,证据被故意破坏不同,张树梅向南方周末和其他媒体叙述了不同的情况。

5月21日下午她和丈夫回家后,派出所民警向她询问了邓玉娇的病情,并且到家中拿走了药物。张树梅说,拿药的整个过程也都拍了照,并没有拿女儿的衣物。

“我洗澡时看到衣服已经臭了,就洗了一下。”5月22日,张树梅在电话里告诉南方周末。因为胸罩上有一个红点,担心是血迹,就没洗。案发后,邓玉娇的朋友带去了外衣换下作案时的外衣,但内衣没有换。在5月12日进优抚医院时,要洗澡换病号服,换下的衣服都泡湿了。后来她将换下的衣物带回扔在卫生间。    

5月21日傍晚,后来她接到了网友屠夫的电话,称有证据毁灭的可能性,于是回家拿了那些衣物。大约凌晨一点,张树梅和丈夫赶往巴东县城的途中,大支坪派出所的警察找到她问胸罩的事,检查了一下发现上面的红点不是血迹,就还给了她。

对于各媒体不断地追问她内裤为何被洗、证据被毁一事,她告诉南方周末说:“别说那些无聊的东西了,没那回事。”对她是否遭到警方胁迫,她也表示没有这回事。在武装部大院等候张树梅与警方会谈时,张树梅的丈夫谭支波也曾告诉本报记者,两人很好很安全。

    当天,胁迫和劫持都没有发生。

针对当天的情况,巴东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在长江巴东网上作出回应: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据悉,当天上午,公安机关提审邓玉娇,才5分钟,邓玉娇就情绪激动导致脱水。



5月23日 政府发布解除律师委托声明

5月22日,张树梅和律师短暂会面后,再次失去了正常联系。夏霖告诉本报,他感到双方的不信任已在加剧。从看守所会见后,就案情他一直未和张树梅沟通过,张树梅一直无法知晓他在看守所到底听邓玉娇说了什么,他们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阻塞了。

但律师对于“张树梅被胁迫”的判断,也遭来各方的诟病。对此,夏霖对本报表示,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生存环境极其艰难,刑事诉讼法33条赋予的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特权,刑法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是对刑辩律师执业的双重限制。“我必须往最坏的方向考虑,要时刻防备侦查机关超出司法领域行事。”

5月23日1时30分,“张树梅解除律师委托关系的证明”的稿件经湖北省委宣传部审稿后,上了长江日报、长江巴东新闻网等当地主流媒体。该稿件称“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

然而第二天早上10点多,张树梅向媒体表示这是一条不实消息。她确有解除委托的意向,原定等到5月23日白天确定后发布,不料政府新闻网抢先发布。她表示要和律师面谈,但一直没有露面。

巴东政府这一做法,被网民指责为越俎代庖,网上批评铺天盖地。当天上午,本报记者向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询问,按照法律,张树梅解除律师的关系的声明应该由她自己发布,巴东政府这么做是为什么?

欧阳开平:这是公众关注的信息,我们政府当然要及时发布。

记者:如果政府和民众间有误会,巴东政府这么做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欧阳开平(睁大了眼睛,脸上路出惊讶的神色):不至于吧?有那么严重吗

下午4时许,张树梅致电律师要求解除委托,理由有3点:泄露了她女儿的隐私;没有以案办案,偏离了委托方向;委托书没有盖章。两位律师要求面谈后再办手续,张树梅未答应。

依据合同法精神,张树梅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5月25日晚9点多,长江巴东网再次发布信息称张树梅和邓玉娇已经聘请新律师。这一做法又被网民指责为“代为操办”。

作为邓玉娇的“前律师”,夏霖、夏楠向巴东警方发出对黄德智的控告书,公布了部分5月21日的会见内容。两人在博客中表示:提交的控告书“只是一颗‘炸弹’,如果有关方面一条道走到黑,我将扔出‘核弹’。”夏霖表示,“核弹”即当时对邓玉娇的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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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贵大是马克思主义"公妻制'和"按需分配"的实践者.应该封为烈士,按马克思"按需分配"理论,邓玉娇就是反革命.反对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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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息:鄧玉嬌目前竟然离奇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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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龙眠散人
网络消息:鄧玉嬌目前竟然离奇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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