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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日本人在什么情况下才骂街?

说实在的,1992年那份突然来到的调令,着实让我犹豫了好几天。也许是因为那场罪恶的日中战争,也许是我从未想过要出国吧。犹豫的结果还是,服从调遣,办妥手续来到了日本。从此,踏上了至今还彷徨着的这条漫长的游子路上。

 

至于在这条游子路上的风风雨雨,就不在本文里一一细说了。想说说,日本人在什么情况下才骂街。

 

为什么想到这个话题,是因为经过多年后偶尔上中国新浪网看了看,大吃了一惊。

 

不否定中国新浪网确实是白花齐放,百家争鸣,让我觉得那一不小心说错一句话就有坐牢危险的从前就象已经是几百年前的事情。

 

最令我吃惊的是,网络上,专家在骂街,博士在骂街,商人在骂街,老百姓在骂街,并且是自报大号,指名道姓地骂,被回骂的人还会以“言论自由”为武器来捍卫自己骂街的权利。至于骂街的理由和内容,利用捕风捉影的八卦消息来添油加醋的东西为多,这些人在被反驳得无语时尽然会说“我就要骂他,不为什么,就为了想骂他!”。呜呼,专家博士的逻辑思维到哪里去了?

 

记得一个研究过各国骂语的朋友聊天时说过,骂语的肮脏程度第一是中文,第二是英语,第三以后是哪国语记不起来了,反正日语是没有排上号的。确实,在日本生气的时候能找到的最肮脏的语言也就是傻瓜,蠢猪,畜生,粪便之类的了。

 

突然好奇起来,日本人为什么很少骂街?日本人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骂街?

 

有了这份强烈的好奇心,不由得开始搜索这方面的资料寻求答案。找到了一些将骂街扼杀在初级阶段的法律和判例,有了一些浅显的体会,随手记下来。

 

在日本,与中国的诽谤罪相当的罪行名称是“损坏名誉罪”。日本的刑法和民法里都有关于“损坏名誉罪”的详细规定。

 

说说刑法吧。日本的刑法230条规定,凡是把有损坏某人,某法人或者某团体名誉的可能性的信息向公众传播,无论被公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只要被起诉,都有被判“损坏名誉罪”成立的可能性。同时,日本的刑法还规定了损坏名誉罪不成立的条件(1)被公之于众的信息的内容是与公众厉害相关的事实  (2)公布的目的是为了谋求公益  (3)有证明被公之于众的信息的真实性的证据

 

根据此法来看看在日本的博客上对于某个饭店的饭菜的辛辣评价,若是被指控,被判“损坏名誉罪”成立的可能性。

 

首先,在博客之类的网页里写入的对于某个饭店的饭菜的辛辣评价内容,只要没有设定阅读权限,就会被全世界的人读到,所以符合向公众传播这个前提条件。甚至于在容易被旁人听取到的会议室,厕所,大路上对一部分人传播,而通过这一部分人再次传播公之于众,造成这个饭店失去客户经营困难的严重后果被起诉,也有可能被认为符合了向公众传播这个前提条件。

 

即使博文所写的对于某个饭店的辛辣批评的内容是真实的,但是若不是与公众厉害相关的事实,指控损坏名誉罪被判成立的可能性就很高。为什么呢?因为对于某个饭店的饭菜和服务态度的好坏的看法,受批评者个人的主观喜好影响较大,谋求公益的因素低,所以指控损坏名誉罪被判成立的可能性就很高。换言之,饭菜好吃不好吃,取决于个人的主观喜好,不属于与公众厉害相关的事实,所以本人可以认为难吃也可以在私密的场合说难吃,但是如果在博客等等之类的公众场所宣扬,指控损坏名誉罪被判成立的可能性就被提高了。

 

反之,饭店使用的材料,饭店的卫生状况对客人的健康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批评饭店使用过期变质的材料,饭店的卫生状况恶劣,被认为谋求公益的目的性强,所以指控损坏名誉罪被判成立的可能性就会变低。

 

下面举一个在博客里写入的内容引起的官司,动用了日本刑法的判例。

 

政治活动家,前卫艺术家,评论家外山恒一一段时间官司缠身,在此期间他在自己的网页上发表了自己的裁判斗争报告,因为里面写有诽谤对方律师的内容而被起诉,于2002年5月14日被逮捕,被福冈地裁判处1年,后2审减为8个月的徒刑。

 

然而,与刑事诉讼相比,将“损坏名誉罪”诉诸于民事法庭要求经济赔偿的例子更为多见。

 

举一个民事判例。东京高裁2002年12月25日判例时报1816号52页。事件号码:平成14(ネ)4083。

 

判决内容:对某电子留言板上的匿名诽谤留言的起诉,判决设置和运营此留言板方立即删除此匿名诽谤留言并且向原告方每人支付民事赔偿金200万日元(原告不止一个人)。判决的依据:被害人无法确定匿名诽谤留言者以追究责任,被害者向设置和运营此留言板方提出过删除留言的请求,却受设置和运营此留言板方的暧昧规定的限制使问题得不到解决,为中止被害方的继续受害而下次判决。

 

另外,日本还有很强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是个法律高产的国家,高产得有时我想骂它到了泛滥的程度,有些法律还有抵触的地方,这时就得向律师咨询,问问他们哪一条更为强大更应该优先哪一条。

 

因为不想偏离主题太远,关于日本的多如牛毛的法律就不一一述说了,仅仅上述两个判例就足以表明,日本的法律让挑战法律的任何人都明白它们不是吃素的。也许正因如此,日本人通常偏向于做大量的事前工作来避免触犯法律引官司上身。

 

看看日本的电视广播之类的公共电波传媒是怎样作事前工作的。

 

原来这类媒体的节目都受到“BPO”的检测。所谓“BPO”,是英文:Broadcasting Ethic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 Organization的缩写,译成中文为“放送伦理·节目向上机构”。这个机构里设置了放送伦理验证委员会,人权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一旦收到对某个节目内容的举报,会站在第三者的立场进行调查,处理。BPO是NHK和其他民间放送媒体共同成立的第三者机构,虽然不是政府机构,对于有问题的节目没有强制的取缔权限,但是BPO会将收到的举报内容反馈给当事的媒体,并对判断有问题的节目提出严厉警告。BPO还会将收到的举报内容,处理经过以及结果定期放送或者发表在网站上公布于众。所以BPO的活动无疑将媒体界引起的很多骂街现象消灭在了摇篮里,媒体也乐得早期处理问题,避免骂街升级闹到法庭赔钱。所以在日本,处于八卦阶段的新闻是不可能登堂电视电台的。

 

再来说说,日本的公司是怎么做事前工作以避免触犯法律引官司上身的呢?

 

首先,在设有法务部门的公司里,法务部门的工作就是掌握日本的法律,特别是一切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并且随时掌握被修改的法制法规和新出台的法制法规,以确保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日常业务不违法规。没有法务部门的公司,会将这项工作委托给签约的法律事务所定期来公司做。当然,日本也有无数的小型公司,既没有法务部门也没有签约的法律事务所,这类公司也没有经常触犯法律,引官司上身,不能不承认日本的法制观念是深入人心的。

 

以上种种看来,日本好像是个没有言论自由的可怕国度。其实不然,现在言归正传,来说说日本人在什么情况下才骂街。

 

举一个麻生首相读错汉字的例子吧。麻生首相曾经在几次重要发言时读错过几个汉字,比如“未曾有”的“有”在日语里面发音为wu ,这位老哥却将它读为“yu”。由于首相读错汉字这个事实在前,并且是在公众面前读错的,不属于私密事件,这就可以大胆骂街而不会触犯任何法律了。在野党利用这个机会大肆骂街并且在国会向首相提问让他难堪,媒体骂还直接把话筒对着首相提问,网上的博客们骂,公司的社员下班喝一杯时也骂。尽管有人辩护说他读错的汉字都不是常用字,是连东大生都有可能读错的罕见汉字,老花眼也会让人读错汉字,等等,但是辩护的声音还是被一浪高过一浪骂街的声音吞没了。今天我在日本雅虎上打入“麻生首相未曾有”几个字,尽然出来了162000个相关文章,可见这位倒霉的老哥给日本人提供了多大的一个骂街机会!

 

写到此处很明白了,日本人在以下情况下不仅会骂街,还一开骂就难以闭口:

 

那就是揪到了即使骂了街,损坏名誉罪也不成立的事实的时候(1)被公之于众的信息的内容是与公众厉害相关的事实  (2)公布的目的是为了谋求公益  (3)有证明被公之于众的信息的真实性的证据

 

麻生首相在公众面前读错汉字的事情,不幸就恰恰属于这类骂了街,损坏名誉罪也不成立的事实。

 

再回头说说国人的骂街。我原先以为国人的骂街,特别是那些缺乏逻辑的骂街的横行是因为中国的法制不全,可是查了查中国的法律,却发现该有的都有,一样不缺,看来目前这些缺乏逻辑性的骂街横行还不能归罪于中国的法制不全。那么是什么原因呢?思来想去,也许只能说是执法不严了。有时读到一些犯罪报道,后面特意加上,某要人做出了一定要从严惩处的指示。这种指示在日本人看来就会是奇事了,法律为查办犯罪而存在,用法律查办犯罪天经地义,为什么某要人要来越俎代庖呢?可是中国的有些执法机构没有某要人的此类指示就真敢把法律当花瓶摆起来!法律成了花瓶,大家只好互相骂街了,这是法律的悲哀还是国人的悲哀?

 

从海外看过去,今天国人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度实在让人欣喜,可也让人悲哀。

 

衷心希望我国在大力实行拿来主义之时,不要仅仅将外国的好东西的外形拿来,而是要将这些好东西的精髓拿来。

 

另外,还希望我国在实行拿来主义之时,不要把仁义道德这些美好的东西拱手送给外国。

 

最后,若有人读了这篇博文,想骂我是卖国贼,敬请您去读我于2009年7月23日发表的博文【新时代的卖国贼和诽谤者,听好了】。本人不重复反击,为保本博一方净土此类留言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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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可乐的精彩好帖。

小北看了准保又会哇哇大叫了,据说他很喜欢看介绍日本情况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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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淡淡生烟

谢谢可乐的精彩好帖。

小北看了准保又会哇哇大叫了,据说他很喜欢看介绍日本情况的文章。

 

 

谢谢淡淡的沙发。

北猫从昨天开始被大家夸了几句就得意忘形地练习拳击24小时昏厥过去,我已经叫救护车把他送猫医院了,正在抢救中 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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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好可乐!

很棒的帖子,通篇洋溢着对祖国的爱和社会责任感,详细介绍了日本法律的广泛性和应用的诸般严谨,读罢受益,颇为感慨。

赞同可乐的:衷心希望我国在大力实行拿来主义之时,不要仅仅将外国的好东西的外形拿来,而是要将这些好东西的精髓拿来。

另外,还希望我国在实行拿来主义之时,不要把仁义道德这些美好的东西拱手送给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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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平生爱听歌

问好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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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髓篇。

中国的法律好象是给人看的。

感觉可乐对法律很有研究,律师乎?法官乎?法学人士乎?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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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一生-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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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厉害!一个骂人问题竟写成3500多字,本大虾服了,以后绝不敢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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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以前学周先生的《拿来主义》,心里就颇有想法,看了可乐姐的这贴,心里有点小激动小激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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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国人有出口成“脏”的喜好,若搞此类比赛,南京选手有望摘金夺银。究其深层次原由,“文化大革命”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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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平生爱听歌

问好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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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听歌的鼓励,昨天去你的博客又是一直停滞进不去,看来今年才换的电脑又不行了,郁闷 37.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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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引用: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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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好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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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大哥和可可都过奖了。我非律师,非法官,非法学人士,只是在日本的公司里面多年与日本人同吃过一锅饭,可以说每个人担当的工作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向签约的法律事务所一边请教一边进行工作是家常便饭。公司以外的事情,为自己为朋友也用过日本的法律,觉得很好用,以后有精力时再一点一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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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仗剑浪迹天涯
好厉害!一个骂人问题竟写成3500多字,本大虾服了,以后绝不敢骂你。

 

字数是用几个判例凑的。

不过要拜谢仗剑管家不骂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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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小紫小妖
是呀,以前学周先生的《拿来主义》,心里就颇有想法,看了可乐姐的这贴,心里有点小激动小激动的~~~~~~

 

小妖妹妹两个小激动,我就有点得意得大激动了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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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宁国
不少国人有出口成“脏”的喜好,若搞此类比赛,南京选手有望摘金夺银。究其深层次原由,“文化大革命”功不可没。

 

宁国大哥言之有理,文革是文攻武卫,武卫随着文革结束,文攻却是乘着“言论自由”之西风,大有“可以燎原”之势。有理有据的文攻到是无话可说,可胡说八道的泼妇似的文攻就太丢国家的面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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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啥也不说,偶就看看,就来看看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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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可乐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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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希望我国在实行拿来主义之时,不要把仁义道德这些美好的东西拱手送给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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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好象是给人看的。

感觉可乐对法律很有研究,律师乎?法官乎?法学人士乎?学习了!

QUOTE]引用: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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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大哥和可可都过奖了。我非律师,非法官,非法学人士,只是在日本的公司里面多年与日本人同吃过一锅饭,可以说每个人担当的工作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向签约的法律事务所一边请教一边进行工作是家常便饭。公司以外的事情,为自己为朋友也用过日本的法律,觉得很好用,以后有精力时再一点一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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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还以为可乐是学法律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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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爱睡的猫猫

偶啥也不说,偶就看看,就来看看可乐~~

 

谢谢“爱睡的猫猫”来看我

我也期待着你的大作更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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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北门遛街
引用:可乐可乐
引用:一生-予华
引用:平生爱听歌

问好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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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希望我国在实行拿来主义之时,不要把仁义道德这些美好的东西拱手送给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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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可乐对法律很有研究,律师乎?法官乎?法学人士乎?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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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欣赏这样的好贴! 顶!顶!顶! 38.gif 38.gif 38.gif 

 

老乡大哥和可可都过奖了。我非律师,非法官,非法学人士,只是在日本的公司里面多年与日本人同吃过一锅饭,可以说每个人担当的工作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向签约的法律事务所一边请教一边进行工作是家常便饭。公司以外的事情,为自己为朋友也用过日本的法律,觉得很好用,以后有精力时再一点一点写。

哇,还以为可乐是学法律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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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今天有猫缘,爱睡的猫猫,爱逛街的猫猫,一前一后,两只猫都来了 38.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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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仗剑大哥同感,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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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冰火激遇

跟仗剑大哥同感,哈哈哈。

 

 

那也谢过冰火斑竹不骂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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