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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来工医保8月1日实施 最高可报29.5万

广州日报讯 (记者 蒋悦飞)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是市委市政府关爱民生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是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此项政策施行后,将惠及约50万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广州160万外来工,有了“量身定做”的医保办法!今早,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崔仁泉发布:8月1日起将大幅降低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缴费,月缴55元,一年最高可报销29.5万元,且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崔仁泉介绍,广州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已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障范围,160万外来从业人员中,参保人数已达110万。但由于外来从业人员年龄轻、身体状况好、人均医疗消费低和流动性大,现行医保政策不能完全适应其特点,仍有约50万人未参保。为体现“民生为重”,经市政府同意,对原医疗保险政策的适用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等作适当调整,出台了符合该人群特点的医保办法:

    ———大幅度降低缴费负担。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费(2009年度为45.36元/月·人),同时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本年度为9.83元/月·人),个人不缴费。与原参加职工医保相比较,负担降低85%以上,与原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比,负担降低70%以上。

    ———大幅降低起付标准负担。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执行(职工标准的50%)。

    ———医疗待遇水平适当。在报销比例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级医院72%、二级医院68%、三级医院64%的比例支付(职工标准的80%)。重点保障当期,不作为计算退休医保待遇的累计参保缴费年限。

    ———年度封顶线达到29.5万元。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2倍(职工标准的80%,约为14.5万元)。超出部分,重大疾病补助金年度最高再支付15万元。

    ———享受普通门诊医保待遇。符合规定费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报销,限额每人每月300元,不滚存、不累计。

    ———提供三种参保选择。新办法直接惠及目前未参保的50万外来从业人员,强制用人单位为其参保,也允许单位为外来工整体或部分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为其享受本地参保人同等医保待遇建立通道。参加医保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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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及重要意义

    本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已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全市参保人数已达110万人。由于外来从业人员、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具有相对年轻、青壮年比例大、人均医疗消费低和流动性大等特点,现行医保政策的有关标准不能完全适应该人群的特点,仍有约50万人未参保,因此,需要出台符合该人群特点的医保办法,是完善医保政策体系的需要,这也是市委、市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17大提出的“民生为重”的执政理念,和落实人人“病有所医”要求、“惠民补充17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具体努力。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内容

    《通知》是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依据、以现行经办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适应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就医需要为目的而制定的一种参保办法。《通知》主要对原医疗保险政策的适用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等内容作出了适当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通知》的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度为45.36元/月 人)。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按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009社保年度为9.83元/月 人)。

    (四)医疗待遇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起按《通知》的相应规定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五)医疗待遇标准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执行(职工标准的5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级医院72%、二级医院68%、三级医院64%的比例支付(职工标准的80%)。

    2、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009社保年度年平均工资为45365元)的3.2倍(职工标准的80%,约为14.5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两项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29.5万元。

    3、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六)有关规定

    1、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收、基金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等办法,统一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2、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当统筹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的方式解决。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三、《通知》的主要特点

    (一)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负担

    外来从业人员按《通知》参保,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相比较,由10%降到1.2%,降低85%以上,与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比较,由4%降到1.2%,降低70%以上,大幅度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政策设计适应外来从业人员的需求特点

    外来从业人员由于其回有特点,他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以常见、急性疾病为主。据此,《通知》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50%计算;二是考虑该人群的流动性大,重点是保障当期,不计算参保缴费年限;三是体现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标准降低了20%。

    (三)纳入现行医保政策体系,经办管理手续简便

    《通知》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标准和待遇,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依据,在具体内容上作了相应调整和规定,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衔接联系,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医疗待遇水平适当

    统筹基金对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整体支付率: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约为70%。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总体支付率可达到80%以上。并可较好的满足该人群的医疗需求,有效减轻个人负担。

    (五)制度体现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通知》既强制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保,确保基本医疗需求,也允许整体或部分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为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地参保人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了通道,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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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民生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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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合着用吧  折合美元5个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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