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二审冯延飞剽窃案原告黄井文的陈述词2007-11-01 10:18:23 楼主
1、 判决书在叙述《荒原人》的故事提纲中故意删去了许光年扶持贫困户许正泉成为养植专业户的故事。因为《美丽的田野》中有田野扶持三军司令为养植专业户的故事。
2、 判决书在叙述《荒原人》的故事提纲中故意将许光年自行决定以修路来刁难周作信,逼迫周作信出钱修路的故事歪曲为乡长助理许光远采纳了许光年的意见。因为《美丽的田野》中有田野自行决定以修路来刁难他的战友,逼迫他的战友送给他修路的材料。一审法院故意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其实就是为《美丽的田野》剽窃行为进行开脱。
3、 判决书在叙述《荒原人》的故事提纲中故意删去党外积极分子许光年是在县委魏书记的关照下由乡党委选送到县委党校学习的故事。因为《美丽的田野》中有党外积极分子田野在县委徐书记的关照下由乡长邵振河的操作下添写了入党申请书。一审法院故意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其实就是为《美丽的田野》剽窃行为进行开脱。
4、 判决书在叙述《荒原人》的故事提纲中故意删去十年动乱中深受迫害、并受到原党支部书记许大海严酷管制的周作信在许家堡村搞食品加工企业的故事。因为《美丽的田野》中有十年动乱中深受迫害、并受到原党支部书记八路国严酷管制的王教授在凤凰岭村搞食品开发的故事。一审法院故意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其实就是为《美丽的田野》剽窃行为进行开脱。
5、 判决书在叙述《美丽的田野》的故事提纲中故意人为的增加故事内容,将《美丽的田野》中跟本没有提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本就没有显示出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基层农村的民主政治中艰难推进无中生有的强加进去,混淆视听,为《美丽的田野》剽窃行为进行遮掩。
6、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本身,而不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对比材料》,所以一审法院审判员赵明为了庇护被告故意刁难原告。
7、 原告在叙述《荒原人》的故事提纲中之所以没有叙述许光铎追求许光年的未婚妻及联防队非法拘禁、殴打村民的故事,是因为《美丽的田野》剽窃的是《荒原人》主要部分,这部分就是许光年在县委魏书记和乡长助理许光远的鼓励、支持下,锐意改革,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故事。一审法院故意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其实就是为《美丽的田野》剽窃行为进行开脱。
8、 《荒原人》中许光年对刑满释放人员方群的安排是由许正泉与方群的对话中表现出来的。《美丽的田野》剽窃而编成的田野对刑满释放人员张五的安排至此而矣,而对方群不听劝告,公然与警方为敌,自爆身亡的后半部分进行了取舍。一审法院故意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其实就是为《美丽的田野》剽窃行为进行开脱。
9、 《荒原人》为了吸引青年读者,加入了城乡青年婚恋故事,这些故事占少数篇幅,以此来陪衬许光年在县委魏书记和乡长助理许光远的鼓励、支持下,锐意改革,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故事。而《美丽的田野》中也加入了几对农村男女婚恋的故事,这些故事占少数篇幅,以此来陪衬田野在县委徐书记和乡长邵振河的鼓励、支持下,锐意改革,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故事。判决书却认定《荒原人》只描写了城乡青年的婚恋故事,纯属故意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其实就是为《美丽的田野》剽窃行为进行开脱。
10、 判决书却认定《荒原人》中许大海使用的大喇叭是专制、保守的象征,而《美丽的田野》中两次出现的大喇叭则是道具。原告起诉的是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长篇小说《美丽的田野》,而不是央视影视部与吉林大地影视公司合拍的电视剧《美丽的田野》。只要懂得一些文学艺术的人都知道,所谓的道具是在影视拍摄时使用的工具,长篇小说《美丽的田野》是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作品,那里来的道具啊?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具体办案人赵明根本就没有审查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侵权作品《美丽的田野》。
11、 一审法院具体办案人赵明根本就没有审查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或者根本就是贪赃枉法。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短文《八路国》中记续的八路国是一个目不识丁、在旧中国只是一个富户的雇工,而《美丽的田野》中的八路国却是一个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屡立战功,复员后长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老革命,这和短文《八路国》中的八路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人,而与《荒原人》中的老红军八老爷子和18岁参军入伍,屡立战功,复员后长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老革命许大海的故事完全相同,一审法院具体办案人赵明认定《美丽的田野》中的老革命八老爷子取材于短文《八路国》中的八路国,简直就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人鬼在一起说胡话。
12、 一、《判决书》认定:对于作品而言,具备独创性是其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自1982年文艺复兴之后,出现过刘绍棠等几位乡土文学作家,但是他们的作品全部都是男婚女嫁、发家致富的思想内容,到2001年之前,中国文坛上哪位作家写出过和《荒原人》的思想内容和思想内容表现形式相同的文学作品?《荒原人》描述的是中共政权新旧领导班子更替,新旧观念更替,全党将党政工作的重点由意识形态转向发展经济,打破所有制界限与不同体制的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进行合作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农村体制的伟大变革。其表现形式是以一个30多岁的村干部,在县委书记和乡长助理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农村的实际领导权,对陷于停产的砖厂承包给本村具有承包能力的田玉,扶持贫困户许正泉为养植专业户,利用刁难的方式迫使外资企业出资修建了村路,几经周折,与十年动乱期间在本村受到前任党支部书记许大海管制的食品加工商周作信言规于好,共同建设许家堡,最后,由于工作成绩突出,非党分子许光年被选送到县委党校学习。这样的作品不是独创,反而被告于2005年出版的描写一个30多岁的村干部在县委书记和乡长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农村的实际领导权,对陷于停产的砖厂承包给本村具有承包能力的张三,扶持贫困户三军司令为养植专业户,利用刁难的方式迫使其战友赠送油渣修建了村路,几经周折,与十年动乱期间在本村受到前任党支部书记八路国管制的食品研究开发者王长久言规于好,共同建设凤凰岭,最后,由于工作成绩突出,非党分子田野添写了入党申请书的《美丽的田野》倒成了独创的作品。
13、《判决书》认定:对于被控侵权作品而言,只有在该作品与权力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相似之处,且这种相同或实质相似之处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对权力人著作权的侵犯。
《美丽的田野》剽窃了《荒原人》中主人公许光年的全部故事,对许光年的故事作了细节和文字上的变动,另外加入几段《荒原人》中没有的故事,拼成《美丽的田野》中田野的故事。因为文字和细节不同就不构成剽窃?那我偷一台白色本田,去汽车修配厂喷成红色,换几个部件,改一下车架号,再花钱托人挂上一幅牌照,就不是盗窃来的赃物吗?岂有此理!
法律对剽窃行为作出过明确规定:一是全部照抄;二是对原作品改头换面。一审法院具体办案人赵明作出这样的认定,如果不是她缺乏审判著作权纠纷案的专业知识,就是她贪赃枉法,故意指鹿为马。
14、原告在《对比材料》中对两部书的环境背景作出的对照,是为了使被告的剽窃行为便加明显,但是《判决书》故意歪曲事实,认定原告是在指控被告剽窃的是原告作品中的环境背景。
15、原告在《对比材料》中对两部书的文字结构、语言模式作出的对比,是为了使被告的剽窃行为便加明显,但是《判决书》故意歪曲事实,认定原告是在指控被告剽窃的是原告原作品中的文字结构和语言模式。
16、《判决书》认定:(1)原告的《对比材料》中相关的语言表述上差异明显,并不存在相同之处;(2)语言表述虽然相同,但并非来自《荒原人》;(3)语言表述虽然相同或者近似,但该表述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为某个作者专有。
这是一审法院具体办案人赵明故意为被告的剽窃行为进行开脱。《荒原人》中一些独特的语言是原告采集于生活,而且是首次使用到文学作品中,以求文学作品的新鲜感。如果不是独创,被告就在2001年之前所有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中找出“胆儿肥”、“抬钱”、“龙叫三声,兔子下蛋”和“姑表亲,辈辈亲,砍断骨头连着筋”这样的语言吧!
17、《判决书》认定:原告例举的抄袭情节明显与原著不符,该概括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二者情节并不相同。
原告承认在作《对比材料》时,由于打字员打错了所标示的页码,原告急于立案,没有对《对比材料》进行校对,加上原告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故意没有把这些错误指示给原告,所以原告本人在一审判决后查对《对比材料》时,也无法找到相对应的情节。后经重新阅读两部作品,才找到相对应的情节。
但是《判决书》上所认定的情节对比之第21处、第23处属于被告对原告作品中简化情节进行的深加工。相当于文学写作中的增添内容。例如:电视连续剧《小兵张嘎》就是对电影《小兵张嘎》增添人物、增加故事情节而加长的文学作品。这种行为和偷了你的电脑主机,回家后增加显示器、键盘、鼠标和相应的软件,在造出一台完整的电脑有什么区别?
18、《判决书》认定:具体的情节并不相同或相似,或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相同及相似之处,但表达方式上完全不同。
作出这样认定的法官,如果不是缺乏审判著作权纠纷的专业知识,那就是故毅枉法裁判。如果被告冯延飞不对原告作品中的情节和文字作一次变动,那他就不是国家一级编剧了。一个偷车贼,如果把偷来的车不重新喷漆改色,直接开到车行去卖,那他就是一个非常愚蠢的贼。
被告冯延飞在短文《八路国》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大哥和二哥又不服这个软,吵来吵去,不免有赃话上来,互相骂娘,把个八路国气得大骂:‘你们这帮王八犊子,纯粹是牲口,他妈是你啥,你妈是他啥,我操你的血奶奶的!’”这段拼凑起来的情节,是剽窃1982年广播电台热播的著名相声演员杨志刚、杨志涛的相声小段。这段相声里是这样说的:“两个孩子互相骂娘,大孩子骂:‘你他妈的!’二孩子骂:‘你他妈的!’父亲气的大骂:‘你们这两个混蛋,他妈是谁,你妈是谁,你他奶奶的!’”。
19、《判决书》认定: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相同或相似之处为生活中常见的情节,或缺乏独创性,或不应为原告所专有。
如果与《美丽的田野》中情节相同的或相似的《荒原人》中的情节,被告冯延飞能在2001年之前所有公开出版发行的文学作品中,找出与《美丽的田野》和《荒原人》中的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情节来吗?独创是不是不属于生活基础扎实的业余作者?而只属于缺乏生活基础的专业作家?说来说去,不同的情节是原告主观上的错误,相同的又不为原告所专有,被告反正一点毛病都没有,这是那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
20、《判决书》认定:两部作品人物间有唯一对应的关系,但人物刻画及与相关人物关系的表述并不相同。
这简直就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如果被告冯延飞不把《荒原人》中的女性的县委魏书记变换成《美丽的田野》中的男性的县委徐书记;如果被告冯延飞不把《荒原人》中的乡长助理许光远变换成《美丽的田野》中的乡长邵振河;如果被告冯延飞不把《荒原人》中的许光年的生母六娘(六嫂)变换成《美丽的田野》中的田野的养母七娘(七嫂);如果被告冯延飞不把《荒原人》中的许光年的未婚妻子张琪在外资企业里由秘书晋升内务长变换成《美丽的田野》中的田野的已婚妻子葵花由民办教师晋升为公办教师等等,那还叫国家一级编剧吗?
21、《判决书》认定:两部作品之间没有唯一对应的关系。这更是故意为冯延飞的剽窃行为进行开脱。盗版之所以称为盗版,是因为原封不动的照抄照印下来。剽窃之所以称为剽窃,是因为对原作品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进行重新拆解、组合,但是故事脉络没有变化。《美丽的田野》中,主人公田野在县委书记和乡长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农村的家际领导权,对陷于停产的砖厂承包给本村县有承包能力的张三,扶持贫困户三军司令为养植专业户,利用刁难的方式迫使其战友赠送油渣修建了村路,几经周折,与十年动乱期间在本村受到前任党支部书记八路国管制的食品研究开发者王长久言规于好,共同建设凤凰岭,最后,由于工作成绩突出,非党分子田野添写了入党申请书与《荒原人》中许光年在县委书记和乡长助理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农村的家际领导权,对陷于停产的砖厂承包给本村县有承包能力的田玉,扶持贫困户许正泉为养植专业户,利用刁难的方式迫使外资企业出资修建了村路,几经周折,与十年动乱期间在本村受到前任党支部书记许大海管制的食品加工商周作信言规于好,共同建设许家堡,最后,由于工作成绩突出,非党分子许光年被选送到县委党校学习的故事脉络是不是一样,一目了然。但是《判决书》却做出这样的认定,难道不是一审法院具体办案人赵明故意庇护被告人冯延飞吗?赵明如此庇护冯延飞,仅仅是缺乏审判著作权纠纷案的专业知识吗?
22、《判决书》最后认定:对于实际阅读过《荒原人》与《美丽的田野》的读者及公众而言,两部作品在人物关系、语言、故事情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定,《荒原人》与《美丽的田野》为两部不同的作品,被告冯延飞所著的《美丽的田野》不构成对原告《荒原人》著作权的侵犯。
如此认定,荒唐离奇。无异于向人民解释说:中国生产的原子弹和美国生产的核武器是两个功能不同的物品,一个是用于防御的,一个是用于进攻的,一个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一个储藏在资产阶级的仓库里,中国生产的原子弹暴炸后不产生核幅射,美国生产的核武器暴炸后产生核幅射,所以原子弹就是原子弹,核武器就是核武器。原子弹与核武器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3、《判决书》郑重其事的向中国人民宣告:一个连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都拿不起的中国社会底层的业余作者,根本不配享有知识产权。而身为国家一级编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劳动模范、省级党代会代表、省级文化机构专业创作人员冯延飞对《荒原人》的剽窃是合理的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