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道歉函”违背更正的及时与对等原则2008-05-12 18:17:16 楼主
当地时间 5月 6日,CNN向承接此案的律师发来一封书面“道歉函”。CNN负责法律与国际事务的副总裁大卫·维格兰特在以公函形式发来的道歉信中,引用卡弗蒂的谈话说,他对当初攻击中国人民的辱华言论感到后悔(Regret)。这封道歉信仅101个单词。
按照西方现代 新闻 自由观,新闻自由除了媒介创办权、采访发表权等基本
权利以外,还应包括出现错误后的答辩权和更正权、受众受到不公正批评后的反论权,以及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等权利。美国编辑人协会1923年制定的《报业信条》中曾经明确了这样的条款:“报纸的言论与记载,如发觉有错误之处,不问其原因何在,均应作迅速与彻底的更正。更正一事为报纸的权利,也是报纸的义务。”美国前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新闻主播沃尔特·克朗凯特也曾认为:“凡是固定刊登更正栏的报纸,便是最负责的报纸。”由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本着“以促进各国友好关系,并防止足以危害各国间友好关系之虚构或歪曲新闻的传播”的良好目的也对“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作了明确规定。
从有关国际新闻公约条款和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新闻实践来看,媒体出现错误报道后 采取 的答辩与更正做法通常遵循两条基本原则:即及时更正原则与对等更正原则。及时更正原则要求“发表更正或撤销 报道 的声明:(1)报纸、杂志或其他纸质媒介在调查完成后的第一期印刷物上发表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电台或电视台在调查完成后制作的第一个广播节目或电视节目中播送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因为更正与 答辩 如果不能“立即刊登”,“广大读者对错误报道就会因时间的延长而失去记忆,那么,‘更正’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效果和本来的意义”。对等更正的原则则要求“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应该以与之前的诽谤性陈述同样显著的 方式 公布”。也就是说对于错误新闻与评论的更正必须以“同样显著”的方式进行,这样才能做到使“更正新闻与原始失实新闻在影响范围上要相当”。《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还规定了对于不履行更正义务国家的惩罚性条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家不能履行本条文所规定之义务,则发出更正书之国家,嗣后对于不能履行更正义务之缔约国所提出之任何更正请求,亦可不予受理”。
媒体出现错误报道,除了应该认真履行“答辩与更正”的义务外,还应该保障受到攻击群体或个人的“反论权”。1967年美国学者巴隆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首次提出了受众的“媒介接近权” 概念 ,认为在传播媒介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大受众的声音越来越被排斥在“新闻自由”之外的今天,必须把自由的权利“归还给他的真正拥有者——读者、视听众”。在此基础上,学界提出了“反论权”的观点。认为“社会成员或群体在受到传媒攻击或歪曲性报道之际,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出反驳声明”。而且,美国联邦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了 支持 反论权的判例。受众对于反论权的行使为了确保影响范围上相当,同样也应遵循“及时”与“对等”的原则。
CNN在出现错误报道后不仅不遵循现代新闻自由理论所要求的“更正与答辩”原则,不履行及时更正与对等更正的义务,不保障受攻击者的“反论权”,而且采取拖延 时间 “挤牙膏”式的、敷衍塞责的,同时也是完全不对等的“道歉”方式和态度,这种做法与一个大型跨国媒体身份完全
不符合,已经完全违背了其自身所倡导的职业理念,亵渎了“新闻自由”的口号,丧失了自己所标榜的媒介责任,也失去了自己最为宝贵的新闻公信力。
按照西方现代 新闻 自由观,新闻自由除了媒介创办权、采访发表权等基本
权利以外,还应包括出现错误后的答辩权和更正权、受众受到不公正批评后的反论权,以及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等权利。美国编辑人协会1923年制定的《报业信条》中曾经明确了这样的条款:“报纸的言论与记载,如发觉有错误之处,不问其原因何在,均应作迅速与彻底的更正。更正一事为报纸的权利,也是报纸的义务。”美国前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新闻主播沃尔特·克朗凯特也曾认为:“凡是固定刊登更正栏的报纸,便是最负责的报纸。”由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本着“以促进各国友好关系,并防止足以危害各国间友好关系之虚构或歪曲新闻的传播”的良好目的也对“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作了明确规定。
从有关国际新闻公约条款和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新闻实践来看,媒体出现错误报道后 采取 的答辩与更正做法通常遵循两条基本原则:即及时更正原则与对等更正原则。及时更正原则要求“发表更正或撤销 报道 的声明:(1)报纸、杂志或其他纸质媒介在调查完成后的第一期印刷物上发表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电台或电视台在调查完成后制作的第一个广播节目或电视节目中播送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因为更正与 答辩 如果不能“立即刊登”,“广大读者对错误报道就会因时间的延长而失去记忆,那么,‘更正’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效果和本来的意义”。对等更正的原则则要求“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应该以与之前的诽谤性陈述同样显著的 方式 公布”。也就是说对于错误新闻与评论的更正必须以“同样显著”的方式进行,这样才能做到使“更正新闻与原始失实新闻在影响范围上要相当”。《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还规定了对于不履行更正义务国家的惩罚性条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家不能履行本条文所规定之义务,则发出更正书之国家,嗣后对于不能履行更正义务之缔约国所提出之任何更正请求,亦可不予受理”。
媒体出现错误报道,除了应该认真履行“答辩与更正”的义务外,还应该保障受到攻击群体或个人的“反论权”。1967年美国学者巴隆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首次提出了受众的“媒介接近权” 概念 ,认为在传播媒介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大受众的声音越来越被排斥在“新闻自由”之外的今天,必须把自由的权利“归还给他的真正拥有者——读者、视听众”。在此基础上,学界提出了“反论权”的观点。认为“社会成员或群体在受到传媒攻击或歪曲性报道之际,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出反驳声明”。而且,美国联邦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了 支持 反论权的判例。受众对于反论权的行使为了确保影响范围上相当,同样也应遵循“及时”与“对等”的原则。
CNN在出现错误报道后不仅不遵循现代新闻自由理论所要求的“更正与答辩”原则,不履行及时更正与对等更正的义务,不保障受攻击者的“反论权”,而且采取拖延 时间 “挤牙膏”式的、敷衍塞责的,同时也是完全不对等的“道歉”方式和态度,这种做法与一个大型跨国媒体身份完全
不符合,已经完全违背了其自身所倡导的职业理念,亵渎了“新闻自由”的口号,丧失了自己所标榜的媒介责任,也失去了自己最为宝贵的新闻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