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曝光“杭州华邦房地产”诱收意向金,交易不成吞没意向金并骚扰恐吓购房者
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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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0:53  资料
曝光“杭州华邦房地产”诱收意向金,交易不成吞没意向金并骚扰恐吓购房者

曝光“杭州华邦房地产”诱收意向金,交易不成吞没意向金并骚扰恐吓购房者
本人2008年5月7日下午四点第二次通过华邦去看本月5号看过第一次的一套二手房。在房东家逗留不到5分钟就遇上另一拨看房的人。中介借机夸大同时有多个人对这套房子极其有兴趣,并催促我当即到他们门店签《委托洽购书》。我表示犹豫且要求他们介绍附近其他房源,他们竟然回答附近相似房源已经售空。一时情急,我竟然与华邦签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交纳了5000元意向金。签好协议已经是傍晚5点半多。当天傍晚到一位同事家里,认真观察他们的户型结构,发现同事家的房子性价比要高很多。当即打电话通知中介不要把居间协议给房东签字,并因自己考虑不够周全跟他们道歉。打电话时是当天晚上10点不到。不料中介回答说傍晚7点多房东已经签了那份协议,并强硬说购房者没有权利拒绝购买那套房子。如果不买,要按协议上的条款赔偿房东房价的白分之十。
我第二天到中介门店要求退回意向金,付给他们500-1000元的劳务费。他们不仅不接受,反而继续恐吓我要赔偿“违约金”。之后更是反复打电话骚扰恐吓。
这次惨痛的教训主要原因是我自己轻信中介的诱哄造成的。但某些中介没有职业素养,只想靠欺哄谋取利益的做法应该被曝光,警醒更多购房者,特别是第一次接触中介的购房者。在签《房屋转让合同》之前不要付给中介任何“意向金”。以下转发关于意向金的说明,希望对有些拟购房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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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不成收取“违约金”《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通信费等。中介公司单方面以格式条款约定委托人
在买卖不成的情况下承担所谓中介服务费或违约金,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买卖双方利用了中介的交易信息或依靠其媒介作用达成了交易却不
支付居间费用,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意向金”牵制委托人许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
“以示购买诚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都会利用它牵制委托人,
使其不得不签订买卖合同。现实中,居间协议不可能包含买卖合同所应当
包含的全部内容。在买卖双方对许多重要交易条件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将意向金转化为定金,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因此,买卖双方应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后再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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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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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2:45  资料
杭州房价太高了,房产商好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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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hua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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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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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5:11  资料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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